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政府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
发布日期:2021-11-30 22:34 来源:未知 阅读: 次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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